中国新闻技术工作者联合会出版融媒体技术分会管理办法

2026/09/18-14:45 来源:


中国新闻技术工作者联合会出版融媒体技术分会管理办法

(经中国新闻技术工作者联合会理事会秘书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新闻技术工作者联合会出版融媒体技术分会(以下简称“分会”)的管理,推动分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及《中国新闻技术工作者联合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会是中国新闻技术工作者联合会(以下简称“中国新闻技联”)根据发展需要和章程规定,按照出版融媒体技术领域业务范围划分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是中国新闻技联理事会领导下的专业组织,负责开展出版融媒体技术领域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分会是中国新闻技联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中国新闻技联承担。

第四条 分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五条 分会名称前应当冠以“中国新闻技术工作者联合会”,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以中国新闻技联名称的规范全称,其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分会简称“中国新闻技联出版融媒分会”。分会不设以中心、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

第六条 分会受中国新闻技联理事会领导,须在中国新闻技联章程和理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发展会员。分会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包括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不得在分会下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七条 分会履行以下职责和任务:

(一)推动协同创新。推动会员单位(出版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企业)间加强合作,搭建支撑出版融合发展的协作创新,促进相关科技成果高效转化,为推动出版融合发展提供更大动能。

(二)推动技术应用。充分挖掘满足出版融合发展业务需要的各类适配技术,向会员推荐应用,促进数字出版内容的多介质、多角度延伸,打造出版融合发展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

(三)推动展示交流。加强政策宣介、技术创新和实践经验交流。积极组织会员单位开展“王选新闻科学技术奖”的申报工作。

(四)推动标准研制。在出版新型业态和融合技术等领域开展标准研制,以高质量高标准促进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

(五)推动人才培养。办好出版融合发展培训班,重点围绕融合发展新趋势、新理念、新技能,精心选配师资,打造精品课程,着力培养“一专多能”的出版融合发展人才。

(六)推动行业自律。开展行业调研,听取并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诉求,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完成中国新闻技联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有利于出版行业发展和技术创新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分会设置委员会。委员会是分会的议事决策机构,承担决定重要事项等职责。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分会可以设置相关办事岗位或者部门。

第九条 分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条 分会负责人称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不得称为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

分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一般由中国新闻技联秘书处考察审核,并征求中国新闻技联联合会党组织意见后,提交中国新闻技联联合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分会主任委员一般由中国新闻技联理事或者秘书处相关负责人担任,不得同时担任中国新闻技联联合会其他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

第十一条 中国新闻技联应当严格控制分会负责人数量,制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建立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述职、德能勤绩廉评价考核等制度,对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的主要负责人予以撤换。

第十二条 分会委员会的产生:

(一)设立分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分会第一届委员会建议名单和拟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基本情况。

(二)经中国新闻技联秘书处审核,由中国新闻技联复函后方可筹备召开分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分会第一届委员会。

(三)分会第一届委员会以差额选举方式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并于会后一个月内向中国新闻技联秘书处报送报告。

(四)经中国新闻技联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予以聘任。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十三条 分会发展的会员属于中国新闻技联的会员。分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主要为出版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企业等。

第十四条 入会程序:

(一)申请入会单位须如实填写联合会团体会员分会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提交单位简介、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入会申请书及相关业务介绍材料。

(二)分会根据申请入会单位提供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报联合会秘书处核定。

(三)审核通过后,分会以书面和电话形式通知申报入会单位。入会单位按照中国新闻技联章程规定交纳会费。

(四)向申请入会单位颁发中国新闻技联会员证书。

第十五条 分会会员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中国新闻技联章程,执行分会决议,加强行业自律。

(二)积极参加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包括会议、展会、培训和调研等。

(三)及时向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六条 中国新闻技联授权分会发展会员。分会依据中国新闻技联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中国新闻技联及分会不得向同一会员重复收取会费。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十七条 分会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以中国新闻技联名称的规范全称。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在活动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世界、全球、国际等字样。

第十八条 分会开展活动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超出中国新闻技联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二)将自身业务活动委托给中国新闻技联或者分会负责人直接利益相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办。

(三)违规或者变相违规收费。

(四)将举办各类活动所取得的收入转移或者变相转移进入其他组织和个人账户。

(五)未经授权或者批准,以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等名义开展活动。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中国新闻技联授权分会开展活动,应当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在会议纪要中载明。中国新闻技联加强对所授权事项的监督管理。

分会超出授权范围开展活动,使中国新闻技联遭受经济损失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中国新闻技联可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凡以中国新闻技联及分会名义举办的会议,需在相关宣传品上使用规范且清晰的联合会图形标识。

第六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分会应当将全部收支纳入中国新闻技联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 分会收入来源包括: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及提供服务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分会应当根据中国新闻技联的授权接受捐赠,不得擅自签订捐赠协议,不得擅自改变受赠财产的用途,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受赠财产。 

第七章 印章与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分会开展活动应当使用中国新闻技联印章。分会使用印章时,分会负责人须向中国新闻技联秘书处说明印章使用理由,经同意后方可登记使用。

第二十四条 中国新闻技联监事或者监事会应当对分会的设立、名称变更和撤销情况,以及负责人履职、业务活动开展、接受捐赠和受赠财产管理使用、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章 设立、变更与撤销

第二十五条 分会的设立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国新闻技联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有规范的名称。

(三)有与开展活动相匹配的工作人员、办公场所等。

(四)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相关领域或者行业影响力-29。

第二十六条 分会的设立,应当征求中国新闻技联联合会党组织意见,并征得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提交中国新闻技联常务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向社会公开。

中国新闻技联审议分会设立的会议纪要并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并在完成设立事项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 分会名称变更和撤销,应当在履行中国新闻技联章程规定的程序后,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开。中国新闻技联应当在完成上述事项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 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会应当予以撤销:

(一)完成设立目标任务或者交办事项,没有继续存在必要。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撤销。

(三)连续2年未开展活动。

(四)拒不服从中国新闻技联管理。

(五)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合作。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影响。

(七)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中国新闻技联在发生或者发现上述情形后20个工作日内启动分会撤销程序。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中国新闻技联应当根据分会工作开展情况,在经费、人员、办公场所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办法由中国新闻技联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