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技术工作者联合会AIGC与数智传播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中国新闻技术工作者联合会AIGC与数智传播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新闻技术工作者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AIGC与数智传播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的管理,促进其健康顺利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及《中国新闻技术工作者联合会章程》《中国新闻技术工作者联合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委会是联合会所属在AIGC(Artificial Intelligence Generated Content,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数智传播领域开展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标准制定、技术推广和行业服务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专委会的全称为“中国新闻技术工作者联合会AIGC与数智传播专业委员会”,专委会在开展活动、印制文件、新闻宣传等正式场合,须使用中文全称。在内部场合或非正式场合,可酌情简称为“中国新闻技联AIGC与数智传播专委会”或“新闻技联AIGC与数智传播专委会”或“AIGC专委会”。专委会英文译名为:AIGC and Digital Intelligence Communication Committee,China Association of Press and Media Technologies;英文缩写:“ADICC,CAPT”。
第四条 专委会的宗旨是:广泛团结全国AIGC与数智传播相关领域的媒体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等单位和个人,以会员为本,为会员服务,推动AIGC与数智传播相关领域技术研发、学术研究、创新应用,促进传媒数智化发展,为繁荣发展我国新闻事业提供技术支撑。
专委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专委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遵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等相关规定及《中国新闻技术工作者联合会章程》《中国新闻技术工作者联合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开展工作,接受中国新闻技术工作者联合会的管理。
第五条 专委会办公场所设在北京市中国传媒大学校内。
第二章 工作任务及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专委会的工作任务及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
一是深化研究,服务大局:在联合会的领导下建设各地包括但不限于AIGC与数智传播领域的实验室(应用创新中心),组织开展学术研究和技术交流,主办系列学术公益活动,聚焦AIGC与数智传播的核心技术、应用场景、伦理规范、政策法规等重大课题,服务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和媒体深度融合需求;
二是培养人才,夯实根基:通过开办系列公益学术工作坊、AIGC实训营,系统化培养既懂传媒规律、又精数智技术、兼具创新思维和人文素养的复合型人才;
三是制定标准,引领规范:组织力量编制AIGC内容标识、数据安全、质量评估、版权交易等方面的团体标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为国家标准建设提供实践基础;
四是鼓励实践,促进转化:举办系列AIGC大赛,建设产学研协同创新基地,为优秀创意和技术的落地转化提供舞台和支撑;
五是搭建平台,协同发展:整合全国资源,构建高效的AIGC与数智传播产学研协作网络,加速技术创新与产业应用的深度融合。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专委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其入会资格为:
(一)全国AIGC与数智传播相关媒体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等相关单位均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二)申请单位会员的条件:
1.遵守联合会章程和专委会管理办法。
2.有加入的意愿,热心专委会的活动,支持专委会的工作。
3.单位会员应是合法企业、事业单位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三)凡享有公民权的个人,遵守联合会章程和专委会管理办法,自愿参与联合会和专委会活动,均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四)对专委会有特殊贡献的国内相关人士,经联合会批准,可授予荣誉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单位会员入会由单位提交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附法人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提交给专委会。已是联合会单位会员的单位,提交加入专委会申请简表,发送电子版给专委会即可。
(二)个人入会由本人提交申请书,加盖所在单位公章,一式一份提交给专委会。
(三)经专委会常务委员会及联合会审核通过。
(四)颁发会员证。单位会员证书是联合会加盖公章的纸版证书,个人会员证书联合会加盖电子公章的电子版证书;如个人会员需要纸版会员证书,可向专委会提出申请。
(五)专委会会员自动成为联合会会员,联合会的会员欢迎申请成为专委会会员。专委会或联合会会员的会费,向专委会或联合会之一缴纳即可,不必重复缴费。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专委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专委会和联合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监督权。
(三)参加专委会和联合会主办的学术交流、继续教育、行业服务等相关活动。
(四)优先参加专委会各项活动,并享有优惠待遇。单位会员在一届内可有两人次免缴培训费参加专委会主办的32学时以内培训;个人会员在一届内可两次免缴培训费参加专委会主办的32学时以内培训。
(五)优先取得专委会有关的技术资料和服务等。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联合会章程、专委会管理办法。
(二)执行专委会的决议,维护专委会的荣誉和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专委会主办的相关活动,完成专委会所委托的工作。
(四)向专委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专委会,尚未到期的会员证须交回专委会,如不交回,专委会会发布其会员证作废声明。会员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不缴纳会费,或连续两年不参加会员代表大会,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触犯刑法者、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十三条 严重违反联合会章程和专委会管理办法,损害专委会权益者,经专委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专委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
(三)审议专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专委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专委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联合会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专委会设立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2,从委员中选举出不超过1/2的委员担任常务委员,从常务委员中选举出不超过1/2的常务委员担任副主任/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专委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专委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和修改专委会管理办法及专委会其他内部管理制度。
(三)增选和罢免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选举和罢免秘书长、副秘书长,聘用秘书处工作人员。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学术年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专委会常务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可以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专委会设立主任委员秘书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决议;
(二)监督专委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的实施;
(三)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议题。
主任委员秘书长办公会参加成员包括主任委员、秘书长和部分副主任委员、副秘书长组成,由主任委员决定召开,根据每次会议决议事项由主任委员酌情决定吸收部分副主任委员、副秘书长参加,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专委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专委会相关学术和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联合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联合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专委会设秘书处,负责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委员秘书长办公会决议,承担专委会日常工作。秘书处工作人员包括: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助理1-3人,必要时可设1-2名常务副秘书长。秘书处工作人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联合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秘书处工作人员实行聘任考核制,每1-2年聘任一次,通过聘期考核者续聘。
第二十四条 专委会主任委员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委员秘书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委员秘书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监督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工作,听取秘书长工作汇报。
第二十五条 专委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主任委员领导下开展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项活动工作计划。
(三)协调管理秘书处工作人员分工协作开展工作。
(四)处理专委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专委会不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联合会领导下建设的各地实验室(应用创新中心),由专委会协助联合会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专委会年度工作报告报联合会,应该公开的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专委会财务纳入联合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专委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专委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专委会开展活动和提供有偿服务,适当收取费用。专委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一条 专委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专委会在联合会的管理下,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工作由联合会统一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专委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专委会换届或更换主任委员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专委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六条 专委会如聘任专职工作人员,须经联合会同意,其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合同制聘用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管理办法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管理办法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通过,并报联合会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专委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专委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专委会终止前,须在联合会管理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专委会经联合会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专委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联合会的监督管理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合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经2025年10月29日中国新闻技术工作者联合会AIGC与数智传播专业委员会第一次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其解释权属专委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经2025年12月17日中国新闻技术工作者联合会理事长秘书长办公会批准通过,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中国新闻技术工作者联合会拥有本管理办法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