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电视元数据应用场景研究及标准体系建设建议
梁晓雯
(上海广播电视台)
[摘 要] 本文在对当前数字电视主要业务形态和特点广泛了解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元数据在数字电视中的应用场景及其在系统间的流转过程,最后对我国数字电视元数据标准的发展提出了自己的建议。笔者认为数字电视元数据应用场景的研究是在数字电视新业态下有效管理和应用媒体内容的重要基础,为完善和健全我国数字电视元数据标准体系也富有参考价值。[关键词] 数字电视 元数据 应用场景 随着“三网融合”的深入推进,数字电视已逐渐进入百姓家庭,渗入到日常生活中。在战略层面上,我国早在2001年就提出了全面启动数字广播影视,制订数字广播电视规划、标准和过渡方案的目标,提出到2015年完成模拟向数字的过渡,全面实现数字化。数字电视元数据范围覆盖从内容提供商到终端用户的整个产业链,涉及到多个系统间的数据交换,规范其数字电视元数据数据交换标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1 数字电视的主要业务形态及其特点近年出现了诸多在数字技术支撑体系下的媒体形态,包括有线数字电视、IPTV、网络电视、网络视频、手机电视等等,他们正在为用户提供多样化的、高质量的数字媒体服务。主要呈现如下特点:一是数字内容可以在多种平台上展现。用户可以通过电视机、电脑、手机、移动终端、公共电子屏幕等欣赏数字内容,并且可以在多个播放平台之间推荐和共享。二是数字内容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进行传播。数字内容可以通过广播网、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等进行分发。三是受众与媒体的交互性成为一种趋势。从传统的广播到后来的点播,以及WEB2.0的出现,媒体越来越重视与受众的交互,受众也逐渐成为媒体的参与者。四是以用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逐步落实。随着用户观看数字内容习惯的变化,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正选择通过个人电脑或者手机观看电视,面向用户的服务正逐步成为一种现实的选择。 2 数字电视元数据应用场景通过对当前数字电视主要业务形态和特点的分析,可以看到在数字电视产业链中主要的参与者是内容提供商、内容分发商和终端用户。其中内容提供商即向广大用户提供综合内容和信息的机构,包括生产原始节目内容的电视台、独立制片人和其他生产、整合、营销节目者等;内容分发商是包括网络运营商在内的将数字信号传输到终端用户的机构;终端用户是获得授权,合法获得数字内容的消费群体。元数据贯穿数字电视产业链的各个阶段,通过引入、生成、修改、发布等多个步骤,从内容提供端传输到终端用户。图1表示了节目内容和相关元数据的流转过程。图1 数字电视元数据流转过程图
2.1 内容提供通常,内容提供方在确定选题后,首先通过拍摄、购买、交流等方式准备节目素材,接着进行编辑制作,最后将成品节目对外发布。在此过程中,媒资管理和版权管理贯穿始终。第一,素材准备时引入/生成元数据内容提供者通过自拍或者合作、委托拍摄、节目素材交易等方式采集节目资料、素材,得到音视频内容,同时伴随着输入事件、人物、场景、创作者等内容描述性信息,以及磁带类型、文件格式、制作日期等文件描述性信息。如果是合作或委托拍摄,则需签订合作或委托协议,明确版权归属,并产生部分版权信息作为元数据的一部分;如果是节目素材交易,素材提供者和内容提供者之间需要签订交易合同,明确交易内容的授权和收益分享方式,且不能侵犯合同涉及的节目素材本身元数据中版权授权信息所标明的权益,为将来的版权清算提供法律依据。数字电视特点之一是具有较强的互动性,因此不可忽略的是用户生成内容(User Genrate Content,UGC)成为重要素材来源之一。这个时候,除了需同时引入题名、创作者、版本、载体形态等信息外,可能还需要上传人的身份识别、上传时间、上传地址等用于今后的追踪。第二,内容制作时生成元数据在内容制作过程中,编辑系统将引用来自购买、自拍、媒资等多渠道的素材,同时引入相关元数据来辅助制作。在此过程中,编辑系统中的业务模块还会继续产生元数据子集,例如文稿系统、节目编辑系统、业务管理系统在内容生产过程中将会产生诸如主创人员清单、分镜头描述、节目描述等众多元数据。当成片节目引用了多个素材时,还将描述他们之间的从属关系。当为成品制作了预告片、海报时,还将生成描述这些对象的元数据。第三,内容管理时维护元数据在内容存储管理阶段媒资管理系统会逐步完善编目信息,尤其是内容描述类的元数据,同时还会保存数字内容被使用和被评价的相关信息,通过对这些信息的统计分析,为内容的制作者、管理者提高节目质量提供富有价值的参考依据。版权管理贯穿内容从采集、制作、管理到发布的全过程,包括节目内容的创作者、来源、版本、授权许可等元数据信息,并根据内容的版权交易活动,对版权元数据进行不断的完善和更新。第四,提供内容时输出元数据在将内容提供给使用者时将会发布和传递元数据。如果是交易行为首先需要向DCID管理部门申请获得内容的DCID号,然后根据交易合同,将版权元数据进行适当处理,形成接收端可识别的版权控制信息。如果接收端有制作EPG的需求,则应该将部分元数据,尤其是内容描述类的元数据进行适当选取,与内容打包一起传送给内容使用者。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内容提供阶段涉及到的元数据主要有标识类(如DCID)、内容描述类(如题名、内容简介、关键词等)、文件描述类(如介质类型、文件格式、录制日期等)、版权类(如创作人员、版本、来源、授权许可等)、节目评估类(如节目使用记录、评价记录等)。2.2 内容分发通常,内容发布方通过收录、采购等方式获得节目内容,之后把信号或者文件导入到内部技术平台上,再根据用户需求和分发策略将内容发送给终端用户。分发可分为广播和点播两种模式。一般情况下,内容发布方还拥有运营支撑平台,负责用户管理、版权清算、计费等功能。第一,节目准备时引入/生成元数据内容发布者通常通过收录和采购的方式获得节目内容,与此同时引入、生成相关元数据,包括题名、内容简介、分类、分级、节目时长、节目原产国、出品方、导演、主演、节目拍摄地等信息,对于节目预览、海报,这里将引入对节目内容进行跳转的介绍信息,或花絮资料,通过文字介绍信息、图片信息等,可以更方便的帮助用户收看节目。还应包括有关内容提供商和使用权限方面的信息,主要用来进行分发的授权控制和版权清算。第二,节目管理时维护元数据类似于内容提供者的媒资管理环节,内容发布者在内容存储管理阶段也会对元数据进行维护,主要包括内容编号、题名、分类等内容描述类信息。与此同时,节目管理还应该保存数字内容被使用和被评价的相关信息。第三,节目分发时输出元数据在传统的广播方式下,由内容提供者向内容分发者提供完整的节目信源传输和元数据描述。在这种模式下,内容分发者利用内容提供者的元数据组合成新的元数据(主要包括频道名称、节目预告信息、节目播出时间信息等),同时对节目进行加密(形成版权保护信息),再下发给终端用户。对于在业务终端由用户主动发起的录制模式,其接收节目和元数据信息、版权保护信息的方式也和广播方式一致。在点播方式下开展业务时,内容分发者向终端用户提供内容描述元数据信息,用户通过检索定位选定节目进行点播后,版权保护信息再和点播节目的码流一起传递给终端用户。而对于用户主动向业务前端申请的网络下载方式,也类似于VOD点播,都是用户选定节目进行点播后,版权保护信息再和点播节目的码流一起传递给终端用户。无论是广播模式还是VOD点播模式,内容分发者都会向终端用户输出元数据,主要包括内容描述性信息和加密认证、版权保护信息。第四,运营支撑时生成/输出元数据运营支撑贯穿内容分发的始终,与内容提供、用户终端以及内容分发都存在数据交换,由用户认证管理、数字版权保护、内容分发管理、计费管理等部分组成,生成的元数据包括节目进行销售时的分包、授权相关信息,节目上下线的控制信息,节目定价信息,与分销商的提成信息,用户基本情况及订购信息等。通过与终端用户的交互,收集有关用户喜好和节目评价信息,以便进行主动内容推荐和做分析决策。可见,内容分发者从内容提供者继承了大量元数据,因此内容提供阶段包含的元数据类别基本上也都在内容分发阶段有所涉及,比如标识类、内容描述类、文件描述类、版权类、节目评估类等。除此之外,内容分发阶段最为明显的特点是运营支撑,将围绕节目销售、用户认证、版权清算等业务产生运营类的元数据。2.3 内容消费对于终端用户来说,突破了传统的坐在电视机前收看节目的局限,观众可以通过电视、电脑、手机三个屏幕随时随地的享受视音频服务,通过评论、投票等形式参与其中。终端用户向交易中心付费并申请许可证,根据其定制业务的不同,业务形态也主要分为广播方式和交互方式,与这些业务形态对应,元数据信息的交换过程也有不同的要求。广播方式下,用户终端从传输网络中同时接收数字音视频节目(如果有版权保护措施的话,此视音频节目应当为扰码)和元数据信息,并将解扰、解码后的视音频解码和相关的元数据信息显示在显示终端上。在用户终端上,元数据描述信息主要包括频道信息、节目指南数据等。VOD点播方式下,用户终端首先从双向网络通道中获取节目元数据描述信息(主要是节目标题、节目介绍、图片等),之后再选定某个节目,通过查找位置信息表,得到节目播放时间和频道信息进行点播。当点播开始时,用户终端需要上传与点播相关的信息,如用户终端支持的版权保护机制和能力等,这样点播业务后台在推送码流时,可以向该用户终端传送合适的扰码节目和用于解扰的版权保护鉴权信息。 3 我国数字电视元数据标准现状和发展建议随着数字电视的快速发展,数字内容形成多形态、多渠道发布的趋势,数字内容在多系统平台间的频繁交换,势必会对内容的发布和接收,业务的管理和服务,以及统一协调等方面的元数据标准产生新的需求。在对各类别标准进行统计分析后发现,数字电视元数据标准的制订呈现不均衡的发展态势。内容制作元数据标准相对来说最为完备,基本覆盖了内容制作、存储与管理等主要业务活动;内容发布元数据标准具备一定的基础,比如,电子节目指南等规范已广泛应用于数字电视广播的基本EPG信息的内容格式和传输方式,但在数字内容发布、管理、用户行为统计等方面的标准基础薄弱,甚至有些还未起步。由此可见,我们需重点关注和推进数字电视元数据标准薄弱环节的标准化工作,为数字电视健康有序发展提供良好基础。3.1 建立数字电视元数据标准规范的发展战略体系根据国际数字电视技术与应用的发展趋势,综合考虑中国数字电视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分析世界各国在数字电视标准规范方面、尤其是在数字电视元数据标准规范方面的发展战略,系统地确立中国数字电视产业元数据标准规范的总体发展原则和战略体系。3.2 建立数字电视元数据标准规范的总体框架在对数字电视产业现状与发展趋势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根据中国数字电视产业的发展战略和元数据标准规范发展战略、数字电视业务形态的支撑技术领域、数字电视业务相关领域的实际情况,确立中国数字电视元数据标准体系(总体框架)。主要根据数字内容的生命周期和数字信息系统互操作要求,分析所涉及的标准规范层次以及各层次标准需求和标准现状,系统地描述各个相关标准规范的互操作和整合要求,为中国数字电视元数据标准规范的制定提供清晰的总体框架。3.3 确立制定数字电视标准规范的开放机制参考国际标准规范建设的成功经验,结合国内数字电视元数据标准规范应用需要和数字电视产业的发展现状,采取联合、开放和共享的原则建立开放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机制,提出相应的工作原则、协作模式和实施规范,指导数字电视元数据标准体系及相关标准的制定。 4 结束语随着数字电视的快速发展,数字内容形成多形态、多渠道发布的趋势,对元数据也势必产生新的需求。数字电视元数据应用场景的研究是在数字电视新业态下有效管理和应用媒体内容的重要基础,为完善和健全我国数字电视元数据标准体系也富有参考价值。
编辑:中国新闻技术工作者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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