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网络视听新媒体版权保护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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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作者:中国新闻技术工作者联合会 2021/12/30-04:43 阅读: loading...

    孙文涛 赵珊珊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监管中心)

    摘要:近年来,互联网等视听新媒体发展迅猛,随之带来网络侵权盗版日益猖獗,建立健全完备的网络视听新媒体版权保护体系十分必要。本文从探究我国网络视听新媒体版权保护发展现状出发,进一步总结、分析目前网络视听新媒体侵权盗版新特点,从而勾勒出我国网络视听新媒体版权保护体系的概貌。关键词:网络 视听新媒体 版权 保护 近年来,随着网络化、数字化等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以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视听服务、IPTV、互联网电视为代表的视听新媒体迅速崛起。据工信部统计显示,2014年1月,我国固定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总数达1.91亿,移动互联网用户总数达到8.38亿。网络视听新媒体正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逐步成为大众获取知识资讯、休闲娱乐的重要渠道。但与此同时,网络视听新媒体侵权盗版情况日益严重并呈现出新的特点,亟需尽快完善相关保护体系。1 我国网络视听新媒体版权保护发展现状1.1 2004年11月,我国第一家专业视频网站——乐视网成立,拉开网络视听新媒体发展的序幕,直至2006年处于发展的初始阶段。受国外视频分享网站的影响,国内传播视听节目的网站数量猛增,视听节目的提供方式以“网友上传”为主。但网民个人在享受方便快捷、丰富内容的同时,往往忽略音视频著作权问题。许多网站也只顾追求经济利益,市场竞争处于无序状态,导致侵权盗版现象泛滥。1.2 2007年开始,我国网络视听新媒体发展进入成长阶段,2010年全年网络视频市场规模达31.4亿元。这一阶段,前期过快发展引发的版权问题逐渐凸显出来,视频网站间因侵权引起的纠纷和口水战不断涌现。据国内主要视听网站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统计,2007年至2011年10月,该法院共审理涉及视听网站著作权纠纷达2264件。其中,视听网站做被告的1419件,做原告的275件,另有570件原、被告都是视听网站。1.3 2011年至今,随着行业格局的愈发成熟和市场经营的不断规范,我国网络视听新媒体发展到达成熟阶段。各视频网站通过重新“洗牌”,网络视听节目不论是数量,还是内容质量上都有了很大提高,网站原创自制和网络独播权更成为各大视频网站的优势和法宝。视频网站成为内容生产制作机构后,更加注重打击侵权盗版和版权保护。另外,近两年随着“电视盒子”、“电视棒”等智能终端产品爆发式出现,播放内容的版权问题越来越升级。——2013年5月,搜狐视频诉芭乐影视侵权案一审胜诉,成为国内首例针对手机聚合类视频APP侵权案。随后不到一个月,乐视网状告APP软件100TV高清播放器运营方北京风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权案也获得胜诉。——2013年8月、9月,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分别因小米盒子侵犯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起诉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10月,“小米”又先是被优酷土豆起诉侵权点播,接着被同洲电子起诉部分技术涉嫌抄袭其专利。——2013年11月13日,优酷土豆集团、美国电影协会、万达影业等10家机构联合发布《中国网络视频反盗版联合行动宣言》,表示联合对抗日益严重的网络视频盗版和盗链行为,并向法院起诉百度、快播。这成为中国网络视频行业有史以来涉及企业最广、索赔金额最高的一次反盗版行动。11月2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优酷土豆集团诉百度盗版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百度侵权事实成立,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承担部分诉讼费用,并予以损失弥补。这标志着法院对此类商业模式的直接否定,对视频反盗版联合行动的积极肯定,并推动我国网络版权保护进程的发展。2 网络视听新媒体侵权盗版特点2.1 侵权盗版趋于隐蔽。由于网络新媒体无形性的特点,视听节目作品即使被侵权人擅自使用,也并不会影响著作权人的正常使用。而且网络视听新媒体传播速度快、范围广、易被删除,没有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使得网络侵权行为和侵权结果很难被发现、认定和取证。2.2 侵权盗版涉及面广。随着移动互联网视听服务、IPTV、互联网电视的爆炸式发展,侵权行为不仅涉及PC网页,还全面涵盖了PC客户端、移动客户端、电视盒子等诸多领域。而且侵权客体也从单纯的热播影视变得更加多元化,综艺类节目、网络自制剧、微电影、体育赛事、教学课程等均被列入其中。在权利主体、侵权行为主体、侵权方式的定性等方面成为新的课题。2.3 侵权盗版形式多样。随着P2P、云存储等新技术的应用,侵权的形式和盗版的技术也不断更新,主要有:一是盗链,服务提供商本身不提供服务内容,而是通过技术手段绕过其他有利益的最终用户界面,直接在自己的网站上向最终用户提供其它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内容,骗取最终用户的浏览和点击率,大量无偿地使用他人的版权资源,盗用他人的存储和带宽资源;二是客户端式盗版,将视频以聚合和嵌套的形式放在客户端播放器中,使用户下载包含侵权影视作品的客户端;三是P2P式盗版,2014年1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视频网站“2345rb.com”和“星际s电影”利用P2P技术,通过播放器盗版网络视频一案进行宣判,法院认定上述两个网站负责人张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2万元。这是国内首例个人利用P2P技术侵犯知识产权获刑责的案件。3 我国网络视听新媒体版权保护体系建设3.1 完善立法保护加强立法是网络视听新媒体版权保护体系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我国先后通过修订国家基本法、颁布新的司法解释等,形成一套从民事权利、行政、刑事三方面保护的法制系统。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分别于2010年2月、2013年1月修订。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了界定,解决了网络版权保护的初步问题。——《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起实施,规定了网络服务者的侵权责任,以及网民网络言论自由和网站社会责任,并力图平衡网站与受害人之间寻求利益平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于2013年1月修订,定义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技术措施、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等内容,是一部专门关于网络版权保护的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3年1月起实施,明确了“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将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等。——《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4年12月起施行,将“在线盗版”明确定性为新型犯罪。值得一提的是,网络视听新媒体发展迅猛,新业态、新问题不断涌现,上述法律法规多是在几年前制定,修改更新相对缓慢,很多原则和规定参照了国际条约和国外做法,有的在具体实践运用中缺乏针对性,有的需要进行统一和完善,这都是目前亟需解决的关键性问题。3.2 加强行政保护——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版权行政保护是根据我国具体情况特有的一种保护方法。我国当前的版权行政管理格局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目前已初步形成国家版权局、省级版权局和地市版权局的三级版权行政管理体系。2005年开始,国家版权局联合国信办、工信部、公安部等部门,开展“全国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行动”,对非法网站、非法传播电影等侵权行为作出严厉整治,成效显著。2013年12月,国家版权局召开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新闻通气会,公布百度影音、快播播放器,在未授权的情况下盗版视听网站内容的行为,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分别向百度、快播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将360视频及音乐网站也纳入监管范围。2014年4月,国家版权局公布2013年各级版权执法相关部门侦查破获一批侵权盗版重大案件,其中包括网络影视、网络动漫、网络音乐等领域侵权盗版行政处罚案件,以及网络游戏、音像制品等侵权盗版刑事案件,涵盖侵犯著作权案件的不同类型。——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网络视听节目的管理部门,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相继出台一系列管理政策,成为行政保护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原国家广电总局先后于2004年7月发布《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第39号令);于2007年12月,与原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第56号令);于2012年7月、2014年1月,分别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12]53号)及《补充通知》(新广电发[2014]2号),明确提出相应的网络视听新媒体版权保护要求,强调采取版权保护措施,充分发挥引导规范作用。当前,面对网络版权保护对象大量增加,版权管理工作任务明显加重,如何强化版权行政管理,改革管理和执法体制,完善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提高整体效能,使版权管理合理化、法治化,适应当前各领域版权事务的飞速变化和发展,是当前存在的问题。3.3 建立行业自律目前,视频网站既是网络受害者,有时也是网络侵权盗版者。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内部版权保护机制,通过专业方式和专业机构进行反盗版行动,成为切实可行的一种保护方法。2005 年1月,由网络运营商、内容服务商、著作权人三方共同发起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自律组织——中国互联网协会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网络版权联盟成立。旨在通过行业自律维护网络版权,推动信息网络版权法律的实施,为中国互联网用户提供具有合法授权的内容和服务。2009年9月,由搜狐网、激动网等100多家互联网视频版权所有和发行单位共同创建中国网络视频反盗版联盟,先后两轮在法院起诉68起和111起网络视频盗版侵权案件,在网络视频领域掀起了一场维护正版影视版权的风暴。2010年1月,人民网、新华网、搜狐网等101家网站联合签署《中国互联网行业版权自律宣言》,向全社会做出“坚持先取得授权再使用作品的原则,不以任何方式传播未经版权人授权的作品”等十项承诺,自觉维护良好的互联网版权环境。2014年4月,由氧气听书、浙江电子音像出版社等单位联合全国听书作品版权各方权利人以及广大听书作品作者和播音者,发起建立国内首个“中国听书作品反盗版联盟”,向音频盗版侵权行为宣战,推进听书行业的正版化进程。各行业协会正在积极发挥着协调作用,整合多方力量,发挥资源优势,监督侵权行为,及时分享信息,协调各方利益,引导整个视听新媒体行业的健康发展。3.4 强化法制教育不断强化网民、网络行业的版权保护法制意识,同样尤为重要。将网络法制教育纳入普法计划中,加强宣传,组织培训,营造版权保护的良好舆论氛围,使得广大网民、网络视听新媒体的从业者了解、熟悉有关网络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树立法制观念,增加懂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具体来说,一般网民在使用网络时,应明确在未获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自觉不将他人的作品、表演等,上传至自己的微博、空间、网盘等传播;在引用他人的作品时,也应尽可能注明作者、来源等。提供视听节目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应完善网站的版权审核制度,对用户上传的作品,在其未提供相关授权证明的情况下,应避免进行选择、登载;在接到权利人提交的通知时,应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3.5 创新技术保护目前,我国网络版权保护方面的技术措施主要是对访问用户采取限制措施、信息加密等,此外还有数字水印技术、数字版权保护技术(DRM)、影视基因技术、SDMI等,许多著作权人开始在影视作品和网络上使用各种技术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技术措施本来是存在于法律之外的一种私力救济手段,它有效地防止了作品被非法复制、传播和利用。但技术是不断向前发展的,再先进的技术措施总会被更先进的技术规避措施所突破。而且一些技术手段也有其局限性,比如数字水印技术,只能在发现盗版后用于取证或追踪,不能在事前防止盗版。由于购买和使用成本较高、实际效果却不甚明显,版权技术还需不断创新并得到应用。总之,网络视听新媒体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运用,不断改变着社会资讯、精神文化产品的传播方式,对网络版权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更迫切的要求。我们还要继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推动行业自律机制,提高全社会版权保护意识,研发技术保护新措施,切实建立健全全方位的、适应新情况的、行之有效的网络视听新媒体版权保护体系,促进网络视听新媒体产业繁荣有序发展。参考文献:1、贾金玺.《中国视频网站发展简史》.中国社会科学网.http://www.cssn.cn/zt/zt_xkzt/zt_wxzt/jnzgqgnjtgjhlw20zn/zghlwfz20znhg/201404/t20140417_1070127.shtml.2014-04-17。2、法制晚报.《北京海淀法院5年审理视频网站纠纷2264件》.新浪网.http://tech.sina.com.cn/i/2011-12-02/18136416202.shtml,2011-12-02。3、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视听新媒体发展报告(2013)》.2013年6月第1版.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6月:P257-267。4、黄为群等.《网络时代的影视版权保护与展望》. 2010年11月第1版.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10年11月:P41-46。 作者联系方式:孙文涛,010-86092655,13501264024,bsfswt@163.com赵珊珊,010-86096607,13910570208,suny-921@sohu.com 编辑:中国新闻技术工作者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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